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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福建省2021届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个人申请时间延长至9月16日)
发布时间:2020年08月19日 点击数:

各学院、研究院:

为做好困难毕业生就业帮扶,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届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闽人社办〔2020156号),现就做好2021届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生;

(二)残疾毕业生;

(三)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

(四)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毕业生(含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家庭毕业生);

(五)特困人员毕业生。

已享受过福建省求职创业补贴的毕业生不得重复享受,如目前是研究生,本科期间已申请过的同学不再重复申请

二、发放标准

2000/人的标准一次性发放。

三、补贴申请及发放程序

(一)毕业生个人申请(825日至910日)(延长至9月16日)

各院校符合条件的毕业生登录福建省毕业生就业创业公共服务网(以下简称公共服务网,网址:http://220.160.52.58/),进入“服务平台”,认真阅读“个人注册事项说明”完成注册,按照“求职创业补贴申请”操作提示进行网上申请。公共服务网将通过大数据校验比对,对省内生源毕业生申请资格自动审核,毕业生无需提供佐证材料。

省内院校省外生源和公共服务网自动审核校验不通过但认为自己符合申请条件的毕业生,须在规定申请时限内通过公共服务网上传相关佐证材料,逾期将无法申请。如毕业生上传材料不清、不全,院校、人社部门无法有效核实的,毕业生应在审核期间按照公共服务网反馈的审核意见及时重新上传佐证材料,逾期无法受理。具体要求如下:

1.城乡低保家庭毕业生。上传经年审的本人家庭《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若本人不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内,需另上传所在家庭户口簿)或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同等效力的材料(证明材料标题为:城乡低保家庭毕业生证明材料)。

2.残疾毕业生。上传本人《残疾人证》或所在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同等效力的材料。

3.国家助学贷款毕业生。在校办理贷款不需提交证明材料生源地贷款上传本人国家助学贷款合同》或贷款银行出具的同等效力的材料,需加盖公章。

4.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毕业生(含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家庭毕业生上传本人家庭《扶贫手册》(需加盖所在县(市、区)扶贫部门公章)或所在县(市、区)扶贫部门出具的同等效力的材料(证明材料体现建档立卡贫困家庭)。

5.特困人员毕业生。上传本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或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同等效力的材料(证明材料体现特困人员)。

(二)各院校、人社部门审核825日至930日)

1.院校初审(918日前)

2.人社部门复核(930日前)

(三)公示、汇总上报及资金拨付10月底前)

按照设区市人社局复核结果,各院校将拟发放求职创业补贴人员名单在本校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有关要求,规范公开内容,对涉及毕业生个人隐私敏感信息,原则上不予公开。公示无异议后,将学校正式公函(包括户名、开户行、账号等)、《福建省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请统计表》书面上报设区市人社局。

四、注意事项

有意向申请的学生请务必加入QQ群:9030405782021届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后续所有事宜,均在群里通知、解答。

学生工作处

  202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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